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專項考核。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實行任命制、委任制和委任制。公務員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成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的領導崗位要循序漸進地提升。對工作中特別優秀或有特殊需要的,可按規定破格或跳級提拔。
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集體公務員,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公務員集體獎勵適用於按照編制序列設立的事業單位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而形成的工作集體。
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如果在對公務員的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訓誡,調整組織,處分。公務員涉嫌違法犯罪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按照報告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