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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的意義

法律分析: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2次會議審議改革試點方案時強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目的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牢牢把握公益這個核心,重點是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侵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訴訟,更好地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

探索檢察機關建立公益訴訟制度,是優化司法權力配置、完善民事和行政訴訟制度、推動公益訴訟制度進壹步發展的重要舉措。與其他訴訟當事人相比,檢察機關不涉及自身利益,適合代表國家和社會利益。擁有法定的調查權,可以解決調查取證難的問題;能夠審慎行使公益訴訟權利,避免對行政秩序造成不應有的影響;它擁有專業的法律監督團隊,可以高效、準確地啟動和進行訴訟,還可以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符合四中全會加強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的要求,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這既體現了我國基本制度的特點,又堅持了正確的政治方向,體現了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堅強決心。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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