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件通常具有證明作用,但如果僅憑復印件不能證明案件事實,要麽對方認可復印件的法律效力,要麽需要與原件進行核實。如果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低於原件。除非合同雙方重新在復印件上簽字,並註明“復印件經雙方簽字後,與原件享有同等效力”,否則復印件俗稱黑印文件,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復印件與原件壹致,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低於原件。復印件之所以不能單獨作為證據,在於原件持有人出於各種原因既不出示原件,也不否認復印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終會導致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但如果復印件經過追認,即加蓋公章,或者合同雙方簽字,則復印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使是在合同關系的達成中,也往往會有很多份合同,有的是復制的,有的是重復的。只要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合同就生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限制》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