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簽訂購房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無效情形,那麽購房協議就是有效的。具體來說,存在下列情形時,購房協議無效:(1)房產單獨出售,合同無效。因為房子建在土地上,依附於土地,不可分割。因此,當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方式轉移時,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隨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出售給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主張此買賣合同無效。(2)未辦理產權登記過戶的,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登記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生效,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即使房屋已經實際交付,也是無效的。因此,只要房屋未進行正式登記過戶,即使出賣人已收取房款並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當事人仍可主張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表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可以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