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法獨立生活並在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的成年孤兒,繼續由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2.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孤兒,轉送民政局精神病院治療和供養;
3.對無獨立生活和就業能力、年滿60周歲(含)的成年孤兒,轉由市級敬老院供養。
試行辦法為參與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提供了3年過渡期,為成年孤兒融入社區預留了適應時間。
此外,還提供安置補貼,納入公租房優先分配範圍。財政資金用於為社會安置的成年孤兒提供安置補助,主要用於壹次性購買家具、電器等生活必需品,支付房屋租金、水電氣費、物業管理費等。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的優惠政策,為成年孤兒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公租房相關申請條件的成年孤兒,納入申請公租房優先分配範圍。
此外,還建立了長期跟蹤服務。安置過渡期屆滿後,社會福利機構將繼續為每壹名成年孤兒建帳,定期聯系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