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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老年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者其他幫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

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失能和經濟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五保供養條例》

第六條年老、殘疾或者未滿65周歲、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村民,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此外,對贍養的內容、形式和法律責任都有明確規定。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以下內容:

(壹)供應糧油、副食品和家用燃料;(2)供應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花錢;(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療,照顧生活不能自理者;(5)辦理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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