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古希臘法不是國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理範圍而言,是指古希臘現存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其基本特征如下:
1,古希臘法律沒有統壹的法律體系。
2.缺乏可與羅馬法相比的完整而嚴格的法典。
3.法律在技術處理上是靈活的。沒有像羅馬那樣的職業法官群體。更依賴陪審團制度。
它和東方方法的區別如下:
1.東方國家雖然建國較早,但長期保持土地公有制,影響了其法制的發展。在希臘,除少數城邦外,大部分私有經濟普遍發展,促進了法律的“私有化”。
導致古代東方國家原有的法律殘余無法消除,關於財產權轉移的規定內容有限,範圍狹窄,法律與宗教道德習慣等社會規範長期混雜在壹起。這也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2.古希臘法不同程度地體現了民主的色彩,而古代東方法更多的是對君主制的維護。
古代東方國家最古老的法典表明,本案強調王權和相關制度的保護。古希臘很早就發展了民權法律制度,主要體現為兩種形式:雅典的公民選舉和斯巴達的公民選舉。相對而言,東方國家從未出現過“公民權”的概念和制度。
3.關於奴隸制的立法。在古代東方,奴隸不是社會生產力的主要承擔者,所以相關法律不發達。
在古希臘,奴隸的數量超過了自由民。奴隸勞動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所以關於奴隸轉讓、買賣、租賃的刑法和對奴隸反抗的制裁都是重要的內容。
主要參考我們校長何的教材。。哈哈。不知道對妳有沒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