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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怎麽罷免?

法律分析:(1)退市制度僅適用於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已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即公司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部分出資的情況下,不得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取消公司股東資格。(二)公司在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除名前,應當設定合理期限督促股東繳納或者返還出資。(3)公司取消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資格或者抽回全部出資股東時,應當召開股東會,由代表65,438+0/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形成解散決議的法定程序後,股東資格喪失的,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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