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清算的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但當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進行報廢清理時,應按照銷售價格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別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