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屬於違法行為,造成輕傷,已經觸犯刑法,需要承擔壹定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壹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加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凡造成死亡的,應判處至少10年監禁、無期徒刑或死刑。而且受害人遭受了人身傷害、因就醫產生的各種費用和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支出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