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2.仲裁。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3.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申請條件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訴訟和解。當事人通過上述途徑解決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5.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老賴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老賴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壹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第二百二十二條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