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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治安管理處罰多少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嚴重情節。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客體是國家、單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包括狹義的財產和財產性利益。行為人是否占有該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被毀壞的財物必須是他人所有,毀壞自己所有的財物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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