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隱瞞疫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構成刑事犯罪,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控罪追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受到嚴重威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的;(四)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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