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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溺水死亡賠償標準

魚塘管理使用人有警示提示和安全保護措施,受害人明知故犯到魚塘釣魚、遊泳的,魚塘管理使用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魚塘管理使用人未盡到管理保護義務,但受害人是正常成年人,也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魚塘管理使用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有過錯,必須承擔壹定責任。如果沒有侵權人,他意外死亡。除了保險賠償,原則上不賠償。有侵權人且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承包魚塘的壹方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責任的,需要按照《民法典》第1179條的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91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在沒有明顯標誌的情況下維修、安裝地下設施,並采取安全措施的,施工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窯、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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