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酒店未盡到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顧客因地面濕滑摔倒受傷,應承擔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責任;
2.消費者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全部費用。
擴展數據
因賓館、酒店、歌廳、銀行等服務場所不安全導致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例屢見報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安全保障義務人的義務範圍和責任邊界。
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在調整商業活動秩序中,綜合考慮設立該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和道德需要後,基於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而設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者其他依法進入服務場所的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安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