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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營業場所可以查封嗎?

如果這裏所說的經營場所屬於與糾紛有關的財產,那麽法院有權依法予以保全或者查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壹份給他的成年家屬。

第246條規定,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因被執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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