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另壹方無責任。
2.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他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過錯的壹方當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3.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交管部門無法核實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4.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駕駛機動車發生與本車相關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6.壹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7.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任何壹方都沒有過錯,屬於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協查通知後,應當立即組織攔截或者協查。發現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扣留,依法傳喚與協查報告壹致的肇事逃逸人或者嫌疑人,並及時告知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處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