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中標的合理方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辦法》規定: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簽訂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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