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壹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婚姻關系的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也不得以盜竊、詐騙或者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權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的遺產,並有權接受贈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哄搶、轉移、隱匿、毀棄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在遺囑處分財產時,應當依法為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及其配偶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如果她有經濟能力,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