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參加麻將,但輸贏不大,或提供場所和賭博工具,但行為人未從中獲利,或僅收取正常場所和服務費(如茶水、空調費),不能認定為賭博罪;後者是組織、吸引多人賭博,主要是為了取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且人數眾多,賭資數額較大,組織者應當乘虛而入,應當認定為賭博罪。
區分打麻將是否違法的依據
1,壹般手機麻將以娛樂消遣為主,輸贏財物金額較小;而賭博則是以盈利為目的,或者說賭博是生活或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區分賭博中違法行為、賭博犯罪和娛樂活動的關鍵。
2.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應當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營利的方式來判斷。賭博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要求行為人以聚眾賭博為主,以賭博為業,開設賭場,以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為目的,進行賭博。
可見,玩手機麻將是否違法,要看是否定性為賭博。界定賭博,關鍵要看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還是有大量的錢輸贏,是不是聚眾牟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