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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道的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上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設置警示標誌。

盲道是壹個城市人文關懷的體現,也是對殘疾人的法律關懷,更是衡量壹個城市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標準。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行人在參與道路交通活動時,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學齡前兒童、學生、患者和老年人,他們往往更容易受到傷害。在道路交通活動中保護弱者,也是方便群眾、維護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因此,最好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設置行人過街設施。如果沒有條件,必須修建人行橫道,以保證兒童、學生、病人和老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和社會逐步為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環境,改善條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規劃盲道,目的是保證盲人的安全和方便,體現國家對殘疾人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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