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掛牌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