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1)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或者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誹謗、中傷法人名譽,對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二)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公民、法人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影響,確定賠償責任。(三)侵犯他人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損失外,可以沒收其違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自然人受到下列人格權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