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的解釋有問題。新《郵政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表述。妳所謂的收件人,在開箱驗貨後,有權在快遞服務標準中的書面表達上簽字。但《快遞服務標準》不是國有強制性標準,而是推薦性標準。換句話說,企業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因為我是從事這個工作的,所以《郵政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必須要掌握的。
快遞公司讓妳開包,就是檢查用戶寄的物品中是否有違禁和限帶物品。當然有法律依據,基於新修訂的《郵政法》第二十五條,所以收寄是合法的。快遞公司給用戶提供兩種資費方式,壹種是保價,壹種是不保價。換句話說,妳的郵件值多少錢由妳決定。如果妳認為,那麽妳選擇保價。如果妳覺得妳的郵件不值錢,可以選擇不保價。保價的意思是,如果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或損壞,可以按照妳的保額進行賠償。如果選擇非保價,丟失或損壞後只能按照郵費的三到五倍賠償。兩者差距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