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註冊商標的標註有規定。1999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四》)第二十六條:“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註冊標記(註)或者?。不方便標註的,應當在商品的包裝或者說明書等附件上標註。”2002年修訂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使用註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及其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件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註冊標記包括註釋和?。註冊商標的使用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根據修改後的實施細則,註冊商標的標註方式只有三種,即在註冊商標後面加“A”、“註”四個漢字,在註、C、R外加壹個圈,在R外加壹個圈,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標註方式都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