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壹)委托產品在雙方生產許可範圍內;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雙方還應當取得委托產品的產品批準文號;(二)依法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在委托產品生產技術、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受托方應當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範、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和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委托方應當對生產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對委托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委托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當標明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註冊地址和許可證號;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或者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還應當註明受托方取得的產品批準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