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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新規定

法律分析:1。土地承包方在使用土地時,應充分尊重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和養殖條件,土地承包方可以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

2.國土資源部下發了《全國土地分等》和《關於養殖用地如何處理的請示》兩個文件,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其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進行養殖不再按建設用地或臨時用地審批。3.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畜禽規模化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充分考慮畜禽規模化養殖需求,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4.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環境改善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的土地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農用地進行管理,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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