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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失物問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妥善保管遺失物,方可領取。因故意或嚴重問題有關的遺失物,法律規定如下:

1.遺失物應歸還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3.拾得者應妥善保管失物。因拾得人的過失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的,拾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6.如發現漂浮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參照尋找遺失物的相關規定。文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6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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