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失物應歸還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3.拾得者應妥善保管失物。因拾得人的過失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的,拾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6.如發現漂浮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參照尋找遺失物的相關規定。文物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6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遺失物被領取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