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擴展數據:
第壹章
基本原理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