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期限已過;
2.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者已經完成規定的事項和任務,實際上已經失效。
(二)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廢止:
1.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特別是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事業性收費等項目沒有法律依據。
2.主要內容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違法設置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違反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關系原則,影響環境和資源保護,影響節能減排,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等。
3.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所取代。
4.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已經廢止或者失效。
5.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機構和內設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三)規範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修改:
1.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規範性文件不壹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繼續實施必要的;
2.規範性文件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