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楚法正201114號)
《規定》共分五條,從記者采訪基本規範、新聞機構管理基本職責、虛假報道處理規則、法律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對防範虛假報道進行了規定。《規定》要求,新聞記者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要堅持實地采訪,不得根據未經核實的社會謠言等非第壹手材料采編、傳播新聞;必須至少有兩個不同的新聞來源進行批評性報道,並在認真核實後保留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針對媒體未經核實使用網絡信息采寫報道造成嚴重虛假新聞的情況,規定要求“新聞單位應當嚴格使用社會自由投稿和互聯網信息系統,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投稿”。
《規定》還明確要求新聞單位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糾錯糾錯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責任追究制度。經調查核實發現報道失實的,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在本媒體上刊登更正,消除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