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牙買加蒙特哥灣1982 12 10。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從1973至1982 * *舉行了11次會議。
該公約於2006年10月65日生效。已有65,438+058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該公約。多達65,438+0993,65,438+02,365,438+0,60個國家批準或加入了該公約。中國於1982 12 10簽署了該公約,但尚未批準該公約。
《公約》分為17個部分,包括320個條款和9個附件。第壹部分是公約的條款和範圍,第二部分是領海和毗連區,第三部分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第四部分是群島國家,第五部分是專屬經濟區,第六部分是大陸架,第七部分是公海,第八部分是島嶼體系,第九部分是閉海或半閉海, 第十部分是內陸國出入海洋的權利和過境自由,第十壹部分是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和海床。 第十二部分是關於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第十三部分是關於海洋科學研究,第十四部分是關於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第十五部分是關於爭端的解決,第十六部分是關於壹般規定,第十七部分是關於最後條款。附件壹是高度洄遊魚類,附件二是大陸架界限委員會,附件三是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原則,附件四是企業部章程,附件五是調解,附件六是國際海洋法法庭章程,附件七是仲裁,附件八是特別仲裁,附件九是國際組織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