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國際禁毒合作。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授權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國際禁毒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涉及毒品犯罪偵查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以及國際組織執法機構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邊境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的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