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國際經濟組織在其基本文件中明確規定,該組織具有國際法人資格或法律人格,具有簽訂合同、取得和處分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這種規定的法律後果是,某壹特定國際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國都承認該組織具有獨立的國際法律人格或法律人格,從而確立該組織在其成員國中的法律地位。另壹方面。壹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賦予本國參加的國際組織(包括國際經濟組織)法人資格,使相關國際組織具有在本國簽訂合同、取得和處分財產、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
成員國承認的國際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壹般會得到非成員國的承認。特別是區域性國際經濟組織和專業性國際經濟組織,由於其廣泛的國際經濟交往在其管轄範圍之外,需要非成員國對其法律人格的承認。
非成員國承認國際經濟組織在其法律秩序中的法律人格,主要依據是:
1.因為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法上具有人格,相應地在國內法上也具有人格;
2.根據國際私法的壹般原則,在國外取得的法人資格在中國是可以被承認的,這種在國外取得的法人資格並不會因為是某個外國或者某個國家集團授予的而被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