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月10,回復為:還價。
(3)11.5的發貨通知是:發貨通知。
(4)165438+10月8日的電傳是:要約拒絕。
(5)訂立合同的要約是8月10(回電)。
(6)訂立合同的承諾165438+10月8日。
(7)根據(5),A公司應付的合同價格為每噸800美元(還價時的價格)。
㈡非實質性變化。根據公約規定:“如果受要約人在表示承諾時對要約的內容提出壹些非實質性的增加、限制和變更(如要求增加重量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書或某些文件的份數),仍將構成有效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在無不當遲延的期間內對該差額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條款將基於這種想法。(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4) (1)《海牙規則》是否要求承運人在整個航程中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為什麽?
是的。《海牙規則》第三條規定:1。承運人在開航前和開航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使船舶適航;
(b)適當地為船舶配備人員、設備和供應品;
(c)使船舶的貨艙、冷藏艙和其他貨艙能夠適當和安全地接收、運輸和保管貨物。
2.除了遵守第4條的規定之外,承運人還應當適當和謹慎地裝載、卸載、運輸、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貨物。
不,承運人沒有義務使船舶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