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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創造的法律規範的基本形式有()A、B、C、D和承認。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特殊行為規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對社會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首先,制定法律

是指具有法律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者被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的專門活動。

第二,公認的法律

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對壹項習慣(法律)予以承認,並賦予其法律地位的專門活動。

擴展數據:

法律體系的特征

1.立法是國家的專屬活動,是國家履行職能的主要方式之壹;

2.立法既包括具有創造性權利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也包括被授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法律的修改、補充、廢止和批準活動;

現代社會的立法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法律承認的手段

1,以書信或筆記的形式正式通知這些遺囑的認可狀態;

2、締結條約,明確宣布承認新成立的國家或政府;

3.派遣特使出席新國家或政府舉行的儀式;

4、利用國際會議等場合發表聲明,宣布承認新的國家或政府。法律承認是永久的、可追溯的和不可撤銷的。

它是建立外交關系的先決條件,其法律效力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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