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中小學生課後培訓機構應當在本市選擇壹家銀行開立培訓費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並授權銀行將專用賬戶的相關信息及時推送至教育主管部門。具體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培訓機構不得強迫或者誘導學生或者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與貸款、金融等產品或者服務捆綁銷售。
對違規向培訓機構學員發放消費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由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質量,註重培養學生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宣揚邪教迷信、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對幼兒園兒童的培訓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對中小學生的文化科目培訓內容不得超標。各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行業指導,並在職責範圍內對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