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根據《上海市養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攜犬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室(飛機、船舶)、餐廳、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盲人攜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上海市養犬條例》第二十三條禁止攜犬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室(飛機、船舶)、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規定以外的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是否允許犬只進入其管理的場所。禁止犬只進入,並設置明顯的禁止入內標誌。
帶狗打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司機的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有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禁止犬只進入住宅區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