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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汽車限速的相關規定,哪些是頒布的法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道路寬闊、自由、視線良好的情況下,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機動車最高時速為:

(壹)在中央雙實線、中央分隔帶、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城市街道為70公裏,高速公路為80公裏;其他道路,市區街道60公裏,高速公路70公裏。

(二)大型客車、貨車在雙實線中央、中央分隔帶、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城市街道為60公裏,高速公路為70公裏;其他道路,城市街道50公裏,高速公路60公裏。

(三)兩輪、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50公裏,在高速公路為60公裏。

(四)鉸接式客車、有軌電車、載人貨車、帶掛車的汽車和後三輪摩托車,城市街道為40公裏,高速公路為50公裏。

(五)拖拉機和輕便摩托車為三十公裏。

(六)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裏。

但是,機動車遇到高於或者低於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誌或者路面文字標記時,高於上述規定的,允許按照標明的速度行駛;低於上述規定,妳應該以所示速度駕駛。

第三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拖拉機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壹)通過胡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三)遇有風、雨、雪、霧,能見度在30米以內時;

(4)在積雪或泥濘道路上行駛時;

(5)喇叭和雨刮器故障時;

(六)牽引故障機動車時;

(七)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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