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加強洗浴場所的衛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必須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所有從事經營服務的洗浴場所,包括浴池、桑拿中心、浴室、溫泉、足浴等。洗浴場所設置的理發店、美容院、遊泳池、文化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洗浴場所的物品、器具或設施被汙染而造成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洗浴場所要選擇遠離汙染源的區域。壹般室外25米範圍內必須沒有汙染源,不受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等擴散性汙染源的影響。洗浴場所的改建和擴建,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或者設計階段以及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具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有配套的更衣室、沐浴室、孕婦休息室等衛生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