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用於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壹類疫苗,是指政府向公民免費提供的,公民應當按照政府規定接受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中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用於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接種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公民自費、自願接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十二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緊急預防接種措施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