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第10條。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第1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其監護人。第16條。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但是,只對他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有益或適合他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的合同,未經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認,是有效的。
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兒童的出賣行為或者與他人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貨物或者貨物的價值是否充分,使兒童憑借其智力發展充分認識到貨物的價值,從而實現貨物買賣的公平正義核心原則。如果子女對所售商品的價值有足夠的認識,且不影響商品買賣的公平公正,則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認。買賣合同有效,否則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