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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對教師規定了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國家法律規定教師有壹定的權利,也需要履行壹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和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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