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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是如何規定生命權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或被保護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所必需的物質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

生命權的優先並不意味著生命權絕對優先於任何法律利益。在公共道德中,生命權並不是壹個絕對優先的權利,所謂“生不如死”壹直是人們津津樂道的。

從法律上講,生命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高於所有其他權利。比如國家可以在刑法上判處死刑,依法剝奪生命權。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由於自然人的生命處於同壹層次,不同生命權利之間不存在優先順序。

擴展數據:

生命是生物體的活動能力,法律意義上的生命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體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生命是不可替代和不可逆的,是人的存在的體現,是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事關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是法律的根本任務之壹。體現在民法上,就是確認和維護自然人的生命權,保證生命不被非法剝奪,保證生命在受到威脅時能夠得到積極的維護,以維持人的生命活動的延續,維護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

生命權是自然人的壹項基本人格權。它不僅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安全,而且成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權的前提和基礎。公民的壹切人格權都是以公民的生存為基礎的。公民的生命權壹旦被侵犯,失去生命,其他人格權也就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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