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垃圾處理的法律法規是:我國實行垃圾分類制度,垃圾分類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可回收是指適於回收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有害垃圾是指直接或潛在危害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的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是指餐飲經營者和單位食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體系,實現生活垃圾分類體系的有效覆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