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人勞[1982]10號《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離休幹部退休、休息規定中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解決。?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住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用撥給安置地區,由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優先列入當地計劃,並負責編制和管理。各級離休幹部每戶的建築標準可參照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擴展數據:
離休老幹部離崗休養的有關要求:
1,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每年按每名離休幹部one hundred and fifty元計算,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作為專項經費列入預算,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
2、離休幹部安置所需經費,由原單位支付給接受安置的單位。已由接收地區支付退休費的離休幹部的安置,由接收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單獨編制,負責預算編造和各種資金的支付,在“退休金和社會福利救濟費”的“退休費”中列支。
3.離休幹部身邊無子女的,按照照顧在職幹部的規定,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將壹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轉到離休幹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國家質量監督管理局-勞人勞[1982]10號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退伍軍人退役安置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