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會嚴格違法催收貸款。壹般的非法催收手段包括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行為。非法定向催收主要涉及《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通知》,規定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故意傷害和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民間貸款,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公安機關應當對高息放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將非法民間借貸的有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民間借貸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通知》第八條第(壹)項,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民間貸款,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收取民間貸款,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後高息放貸等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