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完善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
壹是進壹步完善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堅持對產糧大縣和種糧大戶直接補貼的原則。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
第二條糧食直接補貼資金的安排、籌集和撥付,應當保持糧食直接補貼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直接補貼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接補貼資金數額。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對種糧農民的補貼,確保農民已經獲得的利益不減少。糧食直補資金從中央財政向省級人民政府承包的現有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