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適用於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粳稻)在交易市場的競價銷售交易。
第二條國家臨時存儲糧食實行現場和網上同時競價銷售。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作為賣方,代表賣方簽署交易合同。交貨倉庫是賣方確定的每個儲存倉庫(實際儲存點)。承儲倉作為賣方代表,具體負責糧食交割和業務處理,承擔相應責任。本次交易會將以定向競價的方式出售。參與競價交易的買方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大米加工企業。同壹購買者壹次購買大米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企業壹個月(30天)的加工消耗量(即大米日加工量乘以30天),壹個月內累計購買數量不得超過兩個月(60天)的加工消耗量。同時,粳稻出廠價不得超過2010年2月上半月粳稻(同等級)平均出廠價。買方應在交貨後30天內完成投標大米從賣方倉庫的發貨,並在交貨後90天內(含交貨後30天)運回本省(市)加工成大米。買方不得將大米轉賣,加工後的大米只準在省(市)內銷售,不得在省(市)外銷售。
第三條交易市場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拍賣。市場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各方都必須遵守這些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