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的預算和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壹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不征稅。